(2017)兵1001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阿勒泰地区三泰物资有限公司与申时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勒泰地区三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时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1001民初274号原告:阿勒泰地区三泰物资有限���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法定代表人:周路,总经理。被告:申时云,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屯市。原告阿勒泰地区三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申时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阿勒泰地区三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532.37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17年4月27日前交清。原告阿勒泰地区三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李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