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劳汉忠与韩强、冯银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汉忠,韩强,冯银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3682号原告:劳汉忠,1996年11月4日出生,男,现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强,山东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强,1989年9月5日出生,男,现住淄川区。被告:冯银平,1989年8月21日出生,女,现住淄川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创新园A座4层。负责人:窦钦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劳汉忠与被告韩强、冯银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劳汉忠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劳汉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620元,由原告劳汉忠负担。审判员 王合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鸿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