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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蒋爱贞、潘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爱贞,潘桂华,郭凤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3470号申请执行人蒋爱贞,女,汉族,1951年6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潘桂华,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郭凤珠,女,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关于蒋爱贞申请执行潘桂华、郭凤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黄 伟××××年××月××日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