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郝庆凯与郝二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庆凯,郝二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81民初341号原告:郝庆凯,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华中物资经销部业主,现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二鹏,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西曲街道办事处港立村***户居民。原告郝庆凯与被告郝二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庆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被告郝二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庆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5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2日至2015年9月27日期间,被告从原告处多次购买矿用锚杆,每次供货,原告均向被告出具销售单据并经被告签字确认后,向被告供货。但被告一直未支付上述款项,共计56000元。2015年9月27日,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经原、被告核对被告所欠货款数额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写明:”今欠到郝庆凯材料款56000元,从2013年9月22日至2015年9月27日账以全部对清。”被告在向原告出具该欠条后,将原告处保留的经被告签字确认的销售单据取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被告后来支付过原告1000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给原告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郝二鹏承认原告郝庆凯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在出具欠条后分两次支付原告2000元货款而不是1000元,现应欠原告材料款为5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郝二鹏承认原告郝庆凯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郝二鹏虽提出支付过原告2000元,但原告仅认可1000元,被告也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欠款应予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二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郝庆凯材料款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郝二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锦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