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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周东平与李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平,李传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338号原告:周东平,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李传兵,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周东平与被告李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周东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周东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东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周东平负担。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