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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艮文与被告井陉永胜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艮文,井陉永胜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673号原告李艮文,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井陉永胜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秀,经理。原告李艮文与被告井陉永胜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艮文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艮文撤诉。案件���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艮文负担。审判员  邓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辛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