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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方云芝、贺一方与宁波欢乐海岸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云芝,贺一方,宁波欢乐海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107号原告(反诉被告):方云芝,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浦发银行职员,住宁波市江北区原告(反诉被告):贺一方,男,199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波市江北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欢乐海岸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1GJU3M)。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贸城西路157号1A20室。法定代表人:贾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石,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芳芳,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方云芝、贺一方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欢乐海岸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云芝、贺一方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宁波欢乐海岸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云芝、贺一方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宁波欢乐海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雯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剑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