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宗生昌与张彦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生昌,张彦兵,宗生昌,张彦兵,宗生昌,张彦兵,宗生昌,张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52号申请执行人:宗生昌,男,汉族,1948年12月16日生,住陕西省定边县。被执行人:张彦兵,男,汉族,1981年3月29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宗生昌与张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宗生昌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并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彦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张彦兵偿还申请执行人宗生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23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止),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宗生昌与被执行人张彦兵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申请执行人宗生昌自愿放弃全部利息。2、被执行人张彦兵于2017年7月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宗生昌借款本金20000元。申请执行人宗生昌自愿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张彦兵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