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3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启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启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3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龙城大道1286号。法定代表人:曹展兴。被执行人张启如,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本院在执行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启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4月11日向张启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启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启如的银行存款42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