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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秦宾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27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宾,男,1995年9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宾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家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被告人秦宾伙同李某、张某1等人在盘县城关镇甘某租住的屋内,抢走其现金1800元及价值人民币4174元的黄金戒指一枚;同年7月11日,被告人秦宾伙同李路虎、张三宁等人在盘县城关镇解放北路275号,抢走张某2现金1200元。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秦宾自动到盘县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甘某、张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张某1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抢劫二次,抢走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1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给予减轻处罚;被告人秦宾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秦宾与李路虎、张三宁等人退赔被害人甘九林人民币5974元、退赔被害人张前光人民币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 翔人民陪审员  肖克丽人民陪审员  兰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