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刑初3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株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被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株洲县人民检察院以株县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该案具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案被告人胡某的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婧代理审判员 戴威华人民陪审员 王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