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晓琳诉仇君慧借款纠纷案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琳,仇君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财保24号申请人王晓琳,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被申请人仇君慧,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申请人王晓琳因与被申请人仇君慧借款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仇君慧在银行存款90万元。申请人提供价值90万元的保函作为担保。申请人王晓琳称:2009年11月7日,被申请人仇惠君以急需流动资金为由向申请人提出借款请求,鉴于对被申请人还款能力了解的情况下,申请人同意向其提供借款100万元,被申请人在收到借款后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一支,双方对还款期限未进行约定。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但均无果。现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名下现有银行存款近100万元,为保证判决后能顺利执行,故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晓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仇君慧银行存款90万元。案件申请费4267元,由申请人王晓琳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艳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彩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