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3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常赟与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735号原告:常赟,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0号。法定代表人:李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赟与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常赟承担90元。审判员 陈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