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1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罗炬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炬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612号被执行人:罗炬基。本院在执行(2016)桂1121执612号案件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炬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21执6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晓晖审 判 员 徐立华助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胜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