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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1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罗炬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炬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612号被执行人:罗炬基。本院在执行(2016)桂1121执612号案件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炬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21执6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晓晖审 判 员  徐立华助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胜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