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荣成市泰亨道正物流有限公物、李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成市泰亨道正物流有限公物,李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泰亨道正物流有限公物。法定代表人连业东,经理。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俚岛镇大庄许家村。被执行人李进,男,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经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其应尽法律义务,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经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德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