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民终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金孝伟诉开原市柴河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孝伟,开原市靠山镇柴河村二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民终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孝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原市靠山镇柴河村二组。负责人:常铁柱,系该组组长。上诉人金孝伟因与被上诉人开原市靠山镇柴河村二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案外达成协议,上诉人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金孝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孝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金孝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房 涛审 判 员 李小莹审 判 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颖书 记 员 付庚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