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萧县左岸置业有限公司、任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萧县左岸置业有限公司,任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55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萧县左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龙山南路,组织机构代码57179340-3。法定代表人:王可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夫让,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任伟,女,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临,安徽张军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安徽张军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萧县左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2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2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二、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萧县左岸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欧阳顺审判员 张 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