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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丁南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1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丁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梅,湖南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跃进路135号省石化厅大楼5楼企业发展部。法定代表人:李永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多再。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建。本院在审理上列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湘0103民初211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因案件已调解结案,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上堤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曹吉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