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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琦与李广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琦,李广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1553号原告刘琦,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李广平,女,1967年9月30日出生。原告刘琦诉被告李广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广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李广平返还欠款1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延庆区南菜园×区×号楼×室的房屋,并交给被告5万元定金。后因该房屋被法院查封,双方协议解除合同,但被告仅退还原告4万元定金,剩余1万元至今没有退还。被告李广平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延庆区南菜园×区×号楼×室的房屋,并交给被告5万元定金。后双方协议解除合同,但被告仅退回原告4万元定金,剩余1万元至今没有退还。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5万元定金收条及欠款1万元的欠条证实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收条及欠条,足以证实被告收取原告5万元定金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被告同意将5万元定金退给原告,但至今尚欠1万元没有退回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起诉书副本等,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故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广平返还原告刘琦购房定金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刘琦预交二十五元),由被告李广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永攀人民陪审员  耿万利人民陪审员  李 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昝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