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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尹勤兴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勤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45号之一原告:尹勤兴,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红山路西段(盛世华城B区29#-03014)。诉讼代表人:刘鑫,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以(2017)鲁1321民初345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殷勤兴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止审理。经查,本案因被告申请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重新评估而中止诉讼,现评估事务所已经出具评估报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柳祥田人民陪审员  姚道庆人民陪审员  王家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