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韩朝春与成都市海天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朝春,成都市海天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朝春,男,汉族。被执行人成都市海天劳务有限公司。韩朝春与成都市海天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被告成都市海天劳务有限公司付给韩朝春劳务费人民币73944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2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343元、本案执行费1009元。在执行过程中,截止2017年元月18日利息为3629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完毕并将案款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02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4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霍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