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贵文、张跃与被执行人杜光福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贵文,张跃,杜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373号申请执行人:向贵文,男,生于1988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张跃,男,生于1973年6月1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杜光福,男,生于1980年1月2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执行向贵文、张跃与杜光福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了10000.00元,并查封了杜光福所的津DDU0**号迷你牌小车一辆,但不便急时处理,查明被执行人杜光福在天津务工,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杜光福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增全审 判 员 王延堂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