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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粟道敏与重庆沙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道敏,重庆沙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649号原告:粟道敏,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沙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44号,注册号500000400032293。法定代表人:余俊平。原告粟道敏与被告重庆沙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粟道敏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道敏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粟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粟道敏负担。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