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卢迎华与卫辉市庞寨乡庞寨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迎华,卫辉市庞寨乡庞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81民初1281号原告:卢迎华,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英,女,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系原告卢迎华母亲。被告:卫辉市庞寨乡庞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麻春喜,男,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原告卢迎华与被告卫辉市庞寨乡庞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庞寨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84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曾受聘于被告作村小学教师,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84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一拖再拖,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庭审中,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有:2002年12月31日、2004年12月30日被告分别出具的欠条各一份。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卢迎华曾被被告庞寨村委会聘用为村小学教师。期间,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款84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工资,对原告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卫辉市庞寨乡庞寨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卢迎华工资款84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松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