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陆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47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本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新村XXX号XXX室棋牌室内组织薛某某、吴某等20人进行“二八杠”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2017年1月6日1时30分,公安民警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0名和赌资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薛某某、吴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清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