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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布琼与拉萨金日采暖工程有限公司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琼,拉萨金日采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执6号申请执行人:布琼,男,藏族,1980年12月出生,西藏洛扎县人,现住拉萨市色拉路三建司小区。身份证号码:5422281980********。被执行人:拉萨金日采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民族北路(拉运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商品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783500051J。法定代表人:李义,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布琼与被执行人拉萨金日采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申请人布琼依据拉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拉劳人仲字[2016]12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拉萨金日采暖工程有限公司在那曲地区烟草公司处有收入18362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拉萨金日采暖工程有限公司在那曲地区烟草公司处收入1836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次仁贡嘎审判员 陈 国 军审判员 格桑卓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爱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