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筑友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佳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筑友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佳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755号原告:巴林左旗筑友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硕,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高振显,总经理。被告:王佳民,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告巴林左旗筑友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林左旗筑友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振显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佳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巴林左旗筑友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688796.57元及利息450000元(利息自2015年11月5日按年息24%计算),合计2138796.5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用金阳小区的1#、2#楼3层西单元东、西两户四处楼房抵顶欠款1371796.57元,其余用京北小区1#楼西单元6层西户作为抵押欠款31.7万元,并约定2015年11月5日还款,如不还按月利率2%计息,现被告既不偿还欠款也不按约定给付楼房,现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688796.57元及利息450000元(利息自2015年11月5日按年息24%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不清楚,我公司没有与原告公司签过合同,使用的多少商品砼我公司不清楚,也没用原告所诉的那么多商品砼。王佳民辩称,欠原告商品砼款是事实,具体多少我不清楚。当时讲好,40%商品砼支付现金,60%商品砼用建筑商抵顶给我的楼房支付。我已经给原告从建筑商手里开出认购合同。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10月24日、2015年5月3日-11月2日、2015年6月15日-10月24日的商品砼批量供应结算表,被告王佳民在原告处赊欠商品砼欠款2176895.53元。在2015年10月2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王硕和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阳家园小区项目部的代表人王佳民签订两份还款协议,约定用楼房抵顶商品砼款,尾欠商品砼款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对原告提交的商品砼批量供应结算表、还款协议书王佳民没有异议,被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质证认为不清楚。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2014年至2015年原告巴林左旗筑友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供应被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商品砼合计商品砼款是2176895.53元,被告偿还原告部分现金、用碎石抵顶了部分商品砼款还尾欠1465806.03元。对尾欠款被告王佳民没有异议。在还款协议书中被告承诺给付原告楼房抵顶商品砼款,在实际履行中被告未能给付原告楼房。京北小区、金色家园小区的建筑施工单位是被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佳民是实际施工人。原告出售的商品砼也全部用于被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小区。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佳民立即给付所欠商品砼款1465806.03元及利息。利息以1465806.03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从2015年11月5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的利息是513032元。并要求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巴林左旗筑友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赊欠给被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佳民商品砼,被告王佳民及工作人员在给原告出具商品砼批量供应结算表签字,并就商品砼尾欠款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有原告提交的商品砼批量供应结算表、货款协议书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尾欠的商品砼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佳民使用的商品砼用于被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京北小区、金阳家园小区,被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王佳民不管是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还是内部承包关系对外被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都应当承担责任。王佳民作为商品砼的使用者也应当承担责任。故被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开庭时表示,该商品砼用量不清楚,没有和原告签订商品砼买卖合同据此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主张即符合合同的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佳民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巴林左旗筑友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商品砼款1465806.03元,利息513032元(利息以1465806.03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从2015年11月5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9.5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佳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边书成代理审判员 于海霞人民陪审员 格日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