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宜昌万友滨江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展、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三峡文玩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万友滨江大厦置业有限公司,王展,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三峡文玩城,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568号原告:宜昌万友滨江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41123792。法定代表人:任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健,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展,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三峡文玩城,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四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165036087。负责人:王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1号楼8层1单元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06717637A。法定代表人:王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万友滨江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展、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三峡文玩城、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万友滨江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万友滨江大厦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万友滨江大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万友滨江大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琳人民陪审员 洪 娇人民陪审员 陈盛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梦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