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钟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1196号原告钟某。被告李某1。原告钟某诉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李某1离婚;2、婚生男孩李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谈婚,于××××年××月××日在瑞金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李某2。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相识时间短即草率成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曾于2015年分居生活,后经朋友劝解后和好。但此后,被告仍未改正错误,仍然经常辱骂殴打原告,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李某1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某与被告李某1均系再婚,双方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谈婚,××××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名李某2。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常住人口信息表、结婚证、原告及李某2户口簿各1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钟某与被告李某1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了子女,应当认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了争吵而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钟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钟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远聪人民陪审员 胡 勤人民陪审员 梁水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艳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