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罗某某、孙某某与陈某某、罗某某1、罗某某2、罗某某3、罗某某4、罗某某5、罗某某6、罗某某7、曾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罗某某1,罗某某2,罗某某3,罗某某4,罗某某5,罗某某6,罗某某7,曾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320号之一原告:罗某某。原告:孙某某。原告罗某某、孙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成,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某某。被告:罗某某1。被告:罗某某2。被告:罗某某3。被告:罗某某4。被告:罗某某5。被告:罗某某6。被告:罗某某7。被告罗某某1、罗某某2、罗某某3、罗某某4、罗某某5、罗某某6、罗某某7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嗣翠,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曾某某。原告罗某某、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罗某某1、罗某某2、罗某某3、罗某某4、罗某某5、罗某某6、罗某某7、曾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罗某某、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某某、孙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罗天军、孙术红负担。审 判 长 邓万坤审 判 员 杨 鑫人民陪审员 王建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唐 毅书 记 员 邓钰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