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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罗某某、孙某某与陈某某、罗某某1、罗某某2、罗某某3、罗某某4、罗某某5、罗某某6、罗某某7、曾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罗某某1,罗某某2,罗某某3,罗某某4,罗某某5,罗某某6,罗某某7,曾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320号之一原告:罗某某。原告:孙某某。原告罗某某、孙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成,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某某。被告:罗某某1。被告:罗某某2。被告:罗某某3。被告:罗某某4。被告:罗某某5。被告:罗某某6。被告:罗某某7。被告罗某某1、罗某某2、罗某某3、罗某某4、罗某某5、罗某某6、罗某某7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嗣翠,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曾某某。原告罗某某、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罗某某1、罗某某2、罗某某3、罗某某4、罗某某5、罗某某6、罗某某7、曾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罗某某、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某某、孙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罗天军、孙术红负担。审 判 长  邓万坤审 判 员  杨 鑫人民陪审员  王建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唐 毅书 记 员  邓钰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