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3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黄骅市骅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骅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德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285号原告:黄骅市骅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负责人:刘新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震,男,199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新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李德明,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黄骅市骅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市骅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因原告黄骅市骅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明已经达成和解,所以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德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骅运物业服务有��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骅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骅市骅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慧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