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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甲3诉被告马某某某乙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甲,马某某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345号原告:马某某某甲,女。被告:马某某某乙,男。原告马某某某甲诉被告马某某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马某某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马某某某甲负担。审判员  郭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