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甲3诉被告马某某某乙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甲,马某某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345号原告:马某某某甲,女。被告:马某某某乙,男。原告马某某某甲诉被告马某某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马某某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马某某某甲负担。审判员 郭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