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高志平、屈巧花、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屈巧花,高志平,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9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142276-7,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富康街北阿尔寨路西天誉天城住宅小区C区独立商业楼2号。负责人曲志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建军,该银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屈巧花,女,1967年4月26日出生,现居住地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高志平,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现居住地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705145-X,公司地址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迎宾路金鼎佳苑售楼部。法定代表人恩克,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志平、屈巧花、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4执9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查 如 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