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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金芳与李平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芳,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芳。被执行人:李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1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平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平在甘肃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李平在甘肃银行内存款3158.1元至金塔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