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金芳与李平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芳,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芳。被执行人:李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1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平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平在甘肃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李平在甘肃银行内存款3158.1元至金塔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