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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74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7458俞言书与福建省达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言书,福建省达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7458号之二原告:俞言书,男,196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被告:福建省达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579264178K,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龙头岭商品房002号。法定代表人:潘俊宾,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华,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俞言书与被告福建省达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言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爱兰代理审判员  陈 祥人民陪审员  陆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