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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陈建强、廖琼、廖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陈建强,廖琼,廖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被执行人:陈建强被执行人:廖琼被执行人:廖纪彬本院在执行刘广东与陈建强、廖琼、廖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建强、廖琼、廖纪彬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肖 忠 炜审判员 邹 赤 波审判员 ���罗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