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11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张强与李彬、程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李彬,程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2556号原告:张强,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慧卿,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彬,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程龙,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133号。负责人:方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堃,公司员工。原告张强与被告李彬、程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张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 判 员 刘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赵丹书 记 员 刘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