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国璋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国璋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2807号原告: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宝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国璋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国璋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兵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