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2民初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73号之一原告: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北路眼科医院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702783973。法定代表人:殷裕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平,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敬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田大路东方城市花园二期3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9095807F。法定代表人:许世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秦永玲审 判 员  关 洪人民陪审员  李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