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范家院村村民委员会与曾令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范家院村村民委员会,曾令洪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897号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范家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范家院村。负责人:朱学伯,村委会主任。被告:曾令洪,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生,住贵阳市白云区。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范家院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曾令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范家院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范家院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范家院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雷 会代理审判员 杨 前 凤人民陪审员 杨水珍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童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