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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钟培樟、彭学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培樟,彭学兰,潘昌祥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民监7号原审原告:钟培樟,男,1943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原审原告:彭学兰,女,1949年10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原审被告:潘昌祥,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原审原告钟培樟、彭学兰与原审被告潘昌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8日作出(2013)康法民二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蒙在文审 判 员  蔡 敏审 判 员  余辉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