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昌斌、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斌,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刘昌斌,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菏泽开发区鑫达轿车修理厂业主,现住菏泽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黄河东路1577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鲁17民再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昌斌与被执行人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修理合同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91执17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鲁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