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宋某与周某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宋某,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宋某申请执行周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周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宋某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的扶养费6600元,并自2017年1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宋某扶养费600元,负担诉讼费用50元。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在前述债权受偿4000元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22执306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余鑫海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