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马丹丹、商丘市鸿赢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商丘市鸿赢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75号申请人马某,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申请人商丘市鸿赢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单春荣,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马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商丘市鸿赢煤炭有限公司对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2914.34万元及被申请人商丘市鸿赢煤炭有限公司留置的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914.34万元的设备。担保人河南诚实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用坐落于商丘市星林路东侧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商国用2015字第**号,面积29675.45平方米),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商丘市鸿赢煤炭有限公司对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2914.34万元及被申请人商丘市鸿赢煤炭有限公司留置的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914.34万元的债权,变现后的债权不得给予商丘市鸿赢煤炭有限公司支付。二、查封担保人河南诚实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商丘市星林路东侧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商国用2015字第**号,面积29675.45平方米)。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立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悦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