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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曹伟申请执行孙文奎、牛东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伟,孙文奎,牛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484号申请执行人曹伟,男,1984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孙文奎,男,1980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牛东方,男,1983年2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