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长市鑫光民族服饰有限公司、天长市天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宇豪纺织品有限公司,天长市鑫光民族服饰有限公司,天长市天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薛光亮,薛保琴,薛光明,薛光星,周永红,朱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财保13号申请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永福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2488152M(1/1)。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天长市鑫光民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界牌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74973180U(1-1)。法定代表人:薛光亮,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天长市天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宝路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8100009119(1-1)。申请人:天长市宇豪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益民路东侧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81000051166(1-1)。法定代表人:薛光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薛光亮,男,1970年04月15日出生,回族,企业法人,文化程度不详,住天长市。被申请人:薛保琴,女,1973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居民,文化程度不详,住天长市。被申请人:薛光明,男,1967年08月14日出生,回族,职业、文化程度不详,住天长市,被申请人:薛光星,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居民,文化程度不详,住天长市,被申请人:周永红,女,1973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文化程度不详,住天长市,被申请人:朱文俊,女,1969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不详,住天长市,申请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长市鑫光民族服饰有限公司、天长市天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天长市宇豪纺织品有限公司、薛光亮、薛保琴、薛光明、薛光星、周永红、朱文俊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5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承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鑫光民族服饰有限公司、天长市天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天长市宇豪纺织品有限公司、薛光亮、薛保琴、薛光明、薛光星、周永红、朱文俊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贻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云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