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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辖终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约翰芬雷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约翰芬雷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辖终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平山路10号。法定代表人:徐俊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约翰芬雷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中信国际大厦A座2804室。法定代表人:朱兵,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约翰芬雷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191民初362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管辖约定不明确,原审法院错误将北京市人民法院等同于被告所在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上诉人约翰芬雷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能够确定纠纷由北京的人民法院管辖,且这一选择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卫芳审 判 员  葛荣贵代理审判员  季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则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