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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山支行、杨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山支行,杨明英,林志雄,林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山支行,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杨明英,女,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林志雄,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皝,男,汉族,住所地秀屿区。本院在执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山支行与杨明英、林志雄、林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杨明英、林志雄、林皝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曾可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