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谭花容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花容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26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花容,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茶陵县,小学文化,捕前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经营一奶茶店,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羁押,同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花容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花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谭花容在自己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黄涌东路南安三巷1号“煮茶世家”店内,非法接受罗某、马某、赖某、布建辉(四人已作行政处罚)等23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其中有16人是现场接受投注,有7人是利用手机微信接受投注),共接受投注金额1619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谭花容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花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谭花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花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谭花容在自己经营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黄涌东路南安三巷1号“煮茶世家”店内,非法接受罗某、马某、赖某、布建辉等23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其中有16人是现场接受投注,有7人是利用手机微信接受投注)。当日21时许,顺德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上述赌博行为,并在现场查获“六合彩”投注底单14张,赌资820元人民币,作案工具手机1台并在该手机上提取微信投注信息7份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谭花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谭花容的供述及对案发现场、投注单据及手机微信截图等的辨认、指认笔录,证人罗某、马某、布建辉、陈某等人的证言及对被告人谭花容、投注单据的辨认、指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谭花容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花容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花容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谭花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缴获的赌资及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谭花容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谭花容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花容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北滘派出所的赌资人民币820元、作案工具白色“OPPO”牌手机(号码:1581566****)1台应予没收,由暂扣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利芝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