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12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宾艳诉被告谢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艳,谢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412民初71号原告宾艳,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山县长江镇。被告谢建辉,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原告宾艳诉被告谢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谢建辉自愿于2017年7月18日前归还原告宾艳借款本金及利息22000元;二、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被告谢建辉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阳素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贤妹核对人:刘贤妹 搜索“”